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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第 十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 章 附則

對推行保密措施積極而有卓著成效者,得由所屬單位主管報請局長予以適當之獎勵。

如有違反「國家機密保護辦法」及本細則之規定致洩漏機密者,除應負刑責,依有關刑事法令處理外,並按情節輕重,予以適當之行政處分

本細則未規定之事項,悉依照「國家機密保護辦法」各條款辦理。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