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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辦事細則第 五 章 服務守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服務守則

本局職員應恪守各項有關法令及服務契約之規定。

本局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上班。

本局職員差假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本局職員因辭 (免) 職、退休或解聘 (僱) 而離職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生效日期離職。 前項人員離職時,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理離職手續;交代不清者,不發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