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辦事細則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本中心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辦理。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暨監督所屬職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本細則依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本中心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辦理。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暨監督所屬職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