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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分層負責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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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分層負責
第 12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3 條
本中心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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