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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第 五 章 臨時費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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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臨時費
第 14 條
臨時費係指因公使用電報、長途電話及特別情事臨時雇用人伕及其他必須之費用,均應檢據列報。
第 15 條
出差人員隨帶行李,不得另支行李費,其有
攜帶
公物,必須另支運費者,按實檢據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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