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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第 七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附則

外交部與國防部主管之各類預算書表及其施政計畫,有關涉及機密部分,均應以機密件處理。

各類預算科目之編號,應依「預算科目編號注意事項」 (附件二十) 規定辦理。

為便利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審作業之進行,特訂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審日程表如附件二十一。

為求概 (預) 算編製之周延,本辦法施行期間,中央主計機關得修正或另以補充注意事項改進本辦法規範之事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至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公布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