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壹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壹 總則
一、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各級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二、法官助理為各法院聘用人員,由各法院統籌運用,協助法官處理事務。
一、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各級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
二、法官助理為各法院聘用人員,由各法院統籌運用,協助法官處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