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辦理參審員閱覽卷證作業及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 異動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參審員閱覽卷證之作業,並強化卷證資訊安全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參審員閱覽卷證方式,除參審員就其參與審理案件,親自到本院閱覽紙本卷證外,包括: (一)於「職務法庭審判資訊系統參審員服務平台」線上閱覽或下載電子卷證閱覽。 (二)本院提供紙本卷證影本供參審員閱覽。
三、承辦書記官於接獲參審員前點第二款之通知,應將相關資料登載參審員閱卷登記簿(如附件),並於「書記官審判資訊系統」上傳電子卷證檔案至閱卷室之管理系統後,告知庭務員。 庭務員接獲前項承辦書記官告知後,應就已上傳至閱卷室管理系統之電子卷證,製作加載各別參審員專屬之浮水印及提醒警語,交還承辦書記官簽收。 承辦書記官應確認前項加載浮水印及提醒警語之卷證無誤後,始得列印紙本卷證影本交付參閱員閱覽。
四、資訊室每月應逐案查核參審員於「職務法庭審判資訊系統參審員服務平台」下載電子卷證之使用情形,並予紀錄;如發現異常狀況,應即時通報。
五、如有違反本要點及保密責任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