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辦理參審員閱覽卷證作業及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三、承辦書記官於接獲參審員前點第二款之通知,應將相關資料登載參審員閱卷登記簿(如附件),並於「書記官審判資訊系統」上傳電子卷證檔案至閱卷室之管理系統後,告知庭務員。 庭務員接獲前項承辦書記官告知後,應就已上傳至閱卷室管理系統之電子卷證,製作加載各別參審員專屬之浮水印及提醒警語,交還承辦書記官簽收。 承辦書記官應確認前項加載浮水印及提醒警語之卷證無誤後,始得列印紙本卷證影本交付參閱員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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