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 異動日期:112 年 06 月 2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屬事業機構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兩廠)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適用本法之人員(以下簡稱兩廠人員)。
- 兩廠純勞工人員經商兼職事項由兩廠自行管理。
- 兩廠人員得依業務需要,經本行或兩廠指派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職。
- 非屬前項經本行或兩廠指派者,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比照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兩廠人員經商兼職事項,除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相關人事法令、兩廠勞動契約、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及其他規章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