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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用對象為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屬事機構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兩廠)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適用本法之人員(以下簡稱兩廠人員)。
  2. 兩廠純勞工人員經商兼職事項由兩廠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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