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處務規程

  • 異動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部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及農貸款組,分三科辦事。 二、農業金融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三、農業保險及資訊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綜合規劃及農貸款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金融體系之綜合規劃與研究發展之協調及監督。 二、年度施政方針與施政計畫之研析、規劃、協調及考。 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政策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四、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法規之研擬、修訂及解釋。 五、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金融檢查事項之處理、協調及違反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法規之處分。 六、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規劃及研擬。 七、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與國內其他農業部門之協調、聯繫。 九、農業金融教育訓練計畫之研析、規劃、協調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事項。

金融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金融政策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金融體系監理業務與存款保險制度之協調及聯繫。 三、農業金融法規之研擬、修訂及解釋。 四、農業金融機構本分支機構及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之管理。 五、金融檢查事項之處理、協調與違反農業金融法規之取締及處分。 六、農業金融機構重大突發缺失事件之處理及安全維護。 七、農漁會信用部整頓、合併及賠付專款之執行。 八、農業金融機構資料之蒐集、分析與金融預警措施及防制洗錢作業之擬定、推動。 九、全國農業金庫公股股權之管理、協調與公股代表之遴派及考。 十、其他有關農業金融管理事項。

保險及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保險政策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監督。 二、農業保險法規之研擬、修訂及解釋。 三、農業保險業務之規劃、推動、宣導及管考。 四、農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之輔導、管理及監督。 五、農業保險危險分散與勘損機制之建立、推動與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業務、財務之管理及監督。 六、國內、外農業保險資訊之蒐集、分析與農業保險資料庫之建置及應用。 七、農業保險政策與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八、金融檢查機構辦理農漁會擔任保險人檢查事項之處理、協調與違反農業保險法規之取締及處分。 九、農業金融資訊共用平台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農業保險及資訊事項。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署處理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