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 異動日期:112 年 09 月 1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國家漫畫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轉譯組。 二、工務組。 三、資源網絡組。 四、綜規行政室。
企劃轉譯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漫畫議題相關研究之規劃及辦理。 二、國家漫畫博物館漫畫相關展覽及活動企劃。 三、漫畫文物之徵集、整飭、典藏保管、保存作業與管理及藏品之加值運用。 四、漫畫資源之蒐集、管理、研發及轉譯運用事項。 五、其他有關企劃轉譯事項。
工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漫畫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及研究。 二、場館修繕、設施(備)之規劃及執行。 三、國家漫畫博物館環境維護、安全防護及消防安檢。 四、場館興建工程、機電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備)之採購及監督、施工管理、工程驗收、決算及保固。 五、土地勘查、測量、地上物及產權處理。 六、其他有關工程營建及園區管理事項。
資源網絡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推廣與公共服務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二、漫畫圖書館相關業務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三、館際交流研究與公關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家漫畫博物館品牌行銷及跨域合作。 五、其他有關資源串聯及拓展事項。
綜規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漫畫博物館籌設之相關組織行政、程序作業之規劃及執行。 二、跨各組室合作規劃辦理事項。 三、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 四、場館之租借、委外經營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綜合行政業務事項。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化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本處置主計員,由文化部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