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低碳建築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3 年 06 月 0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建築研究目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申請低碳建築標示或候選低碳建築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2. 前項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有溢繳或誤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餘不予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