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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建築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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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低碳建築標示或候選低碳建築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申請經
駁回
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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