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
- 異動日期:114 年 01 月 2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組織目
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獎勵。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輔導、監督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