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第 五 款跨國土功能分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款跨國土功能分區
申請案件跨二個以上國土功能分區者,應依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相關規定辦理。但所占面積未達二公頃且未達申請案件總面積百分之十,經申請人說明無影響原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目的,並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同意者,得依所占面積較大國土功能分區之規定辦理。
申請案件跨二個以上國土功能分區者,應依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相關規定辦理。但所占面積未達二公頃且未達申請案件總面積百分之十,經申請人說明無影響原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目的,並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同意者,得依所占面積較大國土功能分區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