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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水文資訊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114 年 07 月 0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 附件: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水文資訊,指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產製並經完成檢程序之地面水、地下水、近海水文及河川大斷面等電子資訊。

  1. 本部提供之水文資訊,依附表之收費基準計算其應收費用。
  2. 本部受理申請之水文資訊,遇有缺測部分致無法提供者,其應收費用未缺測部分數量占申請水文資訊全部數量比例計之,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四捨五入至整數。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