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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海洋保育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海洋生物育措施,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整體自然生態平衡,確保生物多樣性。 二、以科學為基礎,因應氣候變遷調。 三、有效維護及培育目標生物。 四、審慎衡量復育目標生物及生態系統恢復優先性。 五、確保持續維護能力及監測復育成效。 六、結合民間參與或協作。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漁主管機關公告之辦理原則。

本辦法所稱目標生物,指曾分布於育措施地點之本地物種。但不包括外來種、雜交種、基因轉殖種或其他不符合生態保育之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