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海洋保育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其基本原則如下: 一、整體自然生態平衡,確保生物多樣性。 二、以科學為基礎,因應氣候變遷調適。 三、有效維護及培育目標生物。 四、審慎衡量復育目標生物及生態系統恢復優先性。 五、確保持續維護能力及監測復育成效。 六、結合民間參與或協作。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辦理原則。
本辦法所稱目標生物,指曾分布於復育措施地點之本地物種。但不包括外來種、雜交種、基因轉殖種或其他不符合生態保育之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