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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 五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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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第 33 條
對於本中心之
行政處分
不服者,得依
訴願法
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
起訴
訴願
。
第 34 條
本中心因
情事變更
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
承受
。
第 35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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