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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 異動日期:114 年 10 月 0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國家軍事博物館之籌設,特設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軍事博物館籌設總體規劃、發展方向、營運管理計畫及相關法規之擬訂。 二、國家軍事相關文物史料之蒐存。 三、國家軍事相關之學術研究、交流合作及推廣。 四、國家軍事相關展示之規劃設計、製作及維護管理。 五、國家軍事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設施(備)之採購及監督。 六、其他有關國家軍事博物館籌設事項。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

  1.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於國家軍事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