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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

  • 異動日期:114 年 12 月 0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日制定全文 7  條;依第 7  條規定: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內政部為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及新住民基本權益,統籌規劃及辦理有關新住民事務,特設新住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住民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及推動。 二、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之研擬、訂定、定期調查及檢討。 三、新住民發展基金之規劃、管理及監理。 四、新住民服務措施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獎勵、補助新住民語言學習、學術研究與培育專人才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新住民關懷協助及弱勢扶助與就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獎勵、補助新住民語言友善環境措施與通譯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獎勵、補助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相關內容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九、新住民投入公共參與與多元文化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十一、其他有關新住民發展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為應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