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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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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之選舉程序如左: 一、國民大會代表一百人以上,得於大會決定之期限內,連署提出總統候選人,但每一代表僅得提名或連署一次。 總統候選人之名單,應以連署提出之代表人數多寡為先後,開列各候選人姓名,並應於選舉前三日公告之。 二、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由國民大會代表擔任之。 監察員之名額,由大會分別定之,其名單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三、國民大會代表,應就選舉票上所列之各候選人中,以無記名投票法圈選一名為總統,以得代表總額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 如無人得代表總額之過半數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首三名重行投票,圈選一名。如無人當選時,舉行第三次投票,圈選一名。如仍無人當選時,就第三次得票比較多數之首二名圈選一名,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重行圈選一名,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 如候選人僅有二名,第一次投票無人得代表總額過半數之票數時,就該二名重行投票,圈選一名,以得較多數票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重行圈選一名,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 如候選人僅有一名,第一次投票未得代表總額過半數之票數時,重行投票,以得出席代表過半數之票數為當選。如所得票數不足出席代表過半數時,重行投票。 選舉結果,應由主席當場正式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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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第 4 條根據上述法規,總統的選舉程序如下: 1. 國民大會代表可以在大會決定的期限內連署提名總統候選人,但每個代表僅能提名或連署一次。總統候選人名單應以連署代表的人數多寡為先後順序,列出各候選人的姓名,在選舉前三天公告。 2. 投票監察員和開票監察員由國民大會代表擔任。監察員的名額由大會分別確定,名單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 3. 國民大會代表應在選舉票上圈選一名候選人作為總統,以獲得超過一半的代表票數為當選。如果沒有人獲得過半數的票數,則前三名得票較多的候選人進行重新投票,圈選一名。如果仍然沒有人當選,則進行第三次投票,圈選一名。如果還是沒有人當選,則從前二名得票較多的候選人中圈選一名,以獲得較多的票數者為當選。如果票數相同,則重新圈選一名,以獲得較多的票數者為當選。 4. 如果只有兩名候選人,第一次投票沒有人獲得過半數的票數,則這兩名候選人進行重新投票,圈選一名,以獲得較多的票數者為當選。如果票數相同,則重新圈選一名,以獲得較多的票數者為當選。 5. 如果只有一名候選人,第一次投票未獲得超過一半的票數,則進行重新投票,以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的票數為當選。如果所獲得的票數不足以獲得出席代表過半數,則進行重新投票。 6. 選舉結果應在場的主席正式宣布。 參考資料: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第 4 條 2. 憲法增修條文 3. 國民大會選舉法 4. 選罷法 根據上述法規,總統的選舉程序要求國民大會代表在規定期限內提名候選人並公布名單,並由代表進行圈選投票。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超過一半的票數,則進行重新投票,直到有候選人獲得多數票數。這保證了選舉結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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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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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第 4 條規定:「總統之選舉程序如左: 一、國民大會代表一百人以上,得於大會決定之期限內,連署提出總統候選人,但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舊 36.03.31 制定)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