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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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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法律扶助,應以言詞或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分會: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居所。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及與申請人之關係。 二、第五條之情形及相關釋明或證明文件。 三、法律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四、法律扶助之種類。
  2. 2.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者,得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逕以其為申請人代為前項之申請。
  3. 3.以言詞為申請者,分會應做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4. 4.申請法律扶助不合第一項所定程式者,分會應定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載明覆議之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法律扶助可用言詞或書狀提出,文件不齊得補正,身障機構並可代無法陳述者申請。

Q · 申請法律扶助一定要會寫字、文件一次帶齊嗎?

不用。可口頭申請,文件不齊可補正

依法律扶助法第 17 條,申請法律扶助可以用言詞(口頭)或書狀提出,言詞申請時分會須做成紀錄、朗讀確認後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若申請不符程式(如文件不齊),分會應定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才會駁回並載明覆議期間。此外,神經系統或精神、心智功能損傷無法完全陳述者,得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逕以其為申請人代為申請。

白話解讀

走進法扶基金會分會的櫃台,工作人員會給你一份申請書,看起來像一份枯燥的表格。但這條藏了三個多數人不知道的彈性。第一,你可以不寫字,「用講的就好」(第三項)。對視覺障礙、識字困難、或情緒崩潰寫不出字的人來說,這是救命條款。分會工作人員會做成紀錄,唸給你聽確認沒錯後簽名即可。第二,如果當事人是神經系統或精神功能損傷導致無法完整陳述,「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可以直接代為申請」(第二項)。這意味重度心智障礙者的家屬如果不知道法扶可以幫忙,社工或機構也能替當事人發動程序。第三個最重要:申請書填錯或文件不齊,分會「必須」給你補正期限,不能直接駁回(第四項)。所以填錯不可怕,可怕的是你不知道自己有補正權,當場羞愧走出去就再也沒回來。

法律定性

法律扶助法第 17 條為法律扶助申請的程式規範,規定申請須表明申請人身分、無資力情形、法律事件與扶助種類四款事項,並設有言詞申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代為申請、不合程式得補正三項彈性機制,目的在兼顧程式明確性與弱勢者近用司法的可及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不識字,可以申請法扶嗎?

可以。本條第三項明定可以用言詞申請,分會工作人員會做成紀錄並唸給你聽,確認內容無誤後讓你簽名或蓋章。教育程度從來不是申請法扶的門檻。

Q2失智的父母想提告詐騙集團,我可以代他申請法扶嗎?

如果父母被診斷為神經系統或精神、心智功能損傷導致無法完整陳述,依本條第二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可以直接代為申請。緊急狀況下走機構代申請的速度,比走法定代理人快得多。

Q3法律扶助法第 17 條是什麼?

規定申請法扶要向分會表明哪四款事項,並設言詞申請、機構代申請、補正三項彈性,是降低弱勢者申請門檻的程式條文。

Q4申請法扶要表明哪些事項?

四款:申請人與代理人資料、第 5 條無資力或扶助情形及釋明、法律事件陳述與證據、扶助種類。

Q5什麼是言詞申請?

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分會做成紀錄、朗讀或使閱讀確認無誤後,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即可。

Q6補正是什麼意思?

申請不合程式時,分會通知你在期限內補足或更正文件,逾期未補正才會駁回。

Q7申請法律扶助怎麼辦?

備齊身分與財力證明及案件證據,到分會以書狀或言詞表明四款事項;文件不齊依通知補正即可。

Q8不會寫字怎麼申請法扶?

直接到分會用言詞申請,工作人員做成紀錄並唸給你聽,確認無誤後由你簽名或蓋章。

Q9失智家人要怎麼由機構代申請?

備妥醫師關於神經系統或精神、心智功能損傷的診斷證明,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以當事人名義向分會發動申請。

Q10怎麼確認自己有沒有補正權?

申請被指出文件不齊時主動詢問補正期限;依第 4 項分會應定期通知補正,未補正才駁回。

Q11言詞申請 vs 書狀申請差在哪?

書狀適合能書寫、文件齊備者;言詞適合不識字、視障或書寫困難者,須由分會做成紀錄並確認。效力相同。

Q12機構代申請 vs 法定代理人代理差在哪?

法定代理須先完成監護/輔助宣告,曠日廢時;機構代申請繞過此程序,急迫時速度更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適用對象特點
書狀申請能書寫、文件齊備者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提出
言詞申請不識字、視障、書寫或情緒困難者由分會做成紀錄、朗讀確認後簽名蓋章
機構代為申請神經系統或精神、心智功能損傷無法完全陳述者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逕以當事人為申請人代為申請

適用對象

書狀申請
能書寫、文件齊備者
言詞申請
不識字、視障、書寫或情緒困難者
機構代為申請
神經系統或精神、心智功能損傷無法完全陳述者

特點

書狀申請
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提出
言詞申請
由分會做成紀錄、朗讀確認後簽名蓋章
機構代為申請
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逕以當事人為申請人代為申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総合法律支援法(民事法律扶助・法テラスの援助申込手続)
韓國법률구조법(대한법률구조공단 법률구조 신청)
中國法律援助法(2022 年施行)之法律援助申請程序
德國Beratungshilfegesetz / ZPO §§ 114 ff.(Prozesskostenhilfe-Antrag)
法國Loi n° 91-647 du 10 juillet 1991 relative à l'aide juridique(demande d'aide juridictionnelle)
美國in forma pauperis 申請(28 U.S.C. § 1915)/Legal Services Corporation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1223 制定)

基金會得按經費狀況,依案件類型,決定法律扶助種類及其訴訟代理或辯護之施行範圍。

立法理由法律扶助制度在我國乃屬首創,盱衡國家財力狀況,應賦予基金會得視經費情形,依案件類型來決定法律扶助種類及其訴訟代理或辯護之施行範圍,始為允當,爰於本條明定之。

(1040615 全文修正)

申請法律扶助,應以言詞或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分會: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及與申請人之關係。   二、第五條之情形及相關釋明或證明文件。   三、法律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四、法律扶助之種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者,得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逕以其為申請人代為前項之申請。   以言詞為申請者,分會應做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請法律扶助不合第一項所定程式者,分會應定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載明覆議之期間。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序文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施行及業務上之需要,於第一項第一款增列「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三、配合第五條之修正,申請法律扶助者,應表明符合資格要件之情形,並不僅限於經濟狀況。又所謂相關釋明或證明文件,包括申請人及其具扶養事實之親屬、家長及家屬之經濟狀況等證明文件,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文字,並移列為第二款。原條文第二款移列為第三款。   四、實務上偶有發生申請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又無法定代理人可代其申請之情形,為保障此類人民之權益,爰參考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得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依本法以申請人之名義代為申請。   五、原條文第二項、第三項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

(0921223 制定)

法律扶助制度在我國乃屬首創,盱衡國家財力狀況,應賦予基金會得視經費情形,依案件類型來決定法律扶助種類及其訴訟代理或辯護之施行範圍,始為允當,爰於本條明定之。

(10406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序文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施行及業務上之需要,於第一項第一款增列「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三、配合第五條之修正,申請法律扶助者,應表明符合資格要件之情形,並不僅限於經濟狀況。又所謂相關釋明或證明文件,包括申請人及其具扶養事實之親屬、家長及家屬之經濟狀況等證明文件,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文字,並移列為第二款。原條文第二款移列為第三款。   四、實務上偶有發生申請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又無法定代理人可代其申請之情形,為保障此類人民之權益,爰參考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得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依本法以申請人之名義代為申請。   五、原條文第二項、第三項移列為第三項、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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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律扶助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法律扶助,應以言詞或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分會: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律扶助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律扶助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