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 16 條(視為不遲延事件之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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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不遲延事件,由院列管,並應於遲延事件未結月報表列報件數。 視為不遲延事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事件,由承辦評事敘明理由簽請院長核可,並以書面將停止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者為限,於終結時,扣除自停止訴訟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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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16條,視為不遲延事件之列管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該事件應由院方列管,並在遲延事件未結的月報表中列報。 2. 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是否已經消滅,若已消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3. 該事件視為不遲延時,承辦評事應簽請院長核可並附上書面,將停止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在結案時,應扣除自停止訴訟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的時間,計算結案的日數。 例如,若一個案件被視為不遲延事件之列管,法院便會在相關的月報表中列報該案件,並且法官應隨時注意該案件停止或延緩的原因是否已經消滅。若原因已消滅,該案件應儘速結案。在結案時,法官應將停止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統計人員登記。在計算結案日期時,需要扣除自停止訴訟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的時間。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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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