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 16 條(視為不遲延事件之列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視為不遲延事件,由院列管,並應於遲延事件未結月報表列報件數。 視為不遲延事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事件,由承辦評事敘明理由簽請院長核可,並以書面將停止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者為限,於終結時,扣除自停止訴訟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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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不遲延事件,由院列管,並應於遲延事件未結月報表列報件數。 視為不遲延事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事件,由承辦評事敘明理由簽請院長核可,並以書面將停止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者為限,於終結時,扣除自停止訴訟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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