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7.10
廢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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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定之期限,除有法令所定得逾限之原因外,如有正當理由,亦得於期限屆滿前,報明院長酌予展限。
訴訟事件之裁判,除前條情形外,應於分庭後一年內為之。
事件自分庭之日起,逾九個月尚未終結者,由審查科分別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通知承辦評事及其庭長促請注意。
事件自分庭之日起,逾一年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予辦理外,並按月填具遲延事件月報表 (如格式一) 陳報司法院。
格式一:
行政法院遲延事件月報表 年度 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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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案 號 │ │案│分庭│遲延│ │
│ ├─┬─┬─┤當事人│ │ │ │遲延原因及進行情形│
│ │年│字│號│ │ │ │ │ │
│號│度│ │ │ │由│日期│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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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事件月報表,按事件分庭之先後,依次編列。
院長或庭長審核催辦通知或遲延事件月報表時,如發見事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
視為不遲延事件,由院列管,並應於遲延事件未結月報表列報件數。
視為不遲延事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事件,由承辦評事敘明理由簽請院長核可,並以書面將停止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者為限,於終結時,扣除自停止訴訟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
(刪除)
辦理事件有無逾限,作為考績之參考。
本規則經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院長核定後施行,並陳報司法院備查。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7.1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