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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7.10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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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合法事件之裁定駁回開分頁 ›
訴訟事件,因未具備法定要件,而應以裁定駁回者,應於分庭後二十日內為之。其須經訊問或調查者,應於分庭後十日內定期訊問或調查,並於訊問或調查完畢後十日內以裁定駁回之。但案情複雜者,不在此限。 前項法定要件之欠缺可補正者,應於收案或發現法定要件欠缺後十日內酌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除另需調取卷證者外,應於期間屆滿二十八日內送請分庭處理之。
6指定期日開分頁 ›
訴訟事件除以裁定或不經言詞審理以判決終結者外,應於決定行言詞審理之日起十日內,指定言詞辯論或調查證據期日。 訴訟事件不能於指定期日終結,而未當庭另指定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終了後十四日內,再指定期日。 指定期日除應公示送達或於外國及大陸地區為送達,或有特殊情形者,應酌定適當之期日外,自指定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二個月。
9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開分頁 ›
當事人請求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書記官應速定閱卷時間,通知當事人,並於請求後七日內將卷宗交其閱覽、抄錄或攝影。 當事人親自來院聲請閱卷,並於聲請書內記明願當場閱卷者,書記官應即將卷宗交其閱覽、抄錄或攝影,如有不能即時交閱之事由者,仍應於七日內交閱。 事件分庭審理中者,應於卷宗交付書記官後七日內交閱。 卷宗為其他機關調閱者,應於卷宗歸還後七日內交閱。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法院長官許可而為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請求者,亦同。
12填報遲延事件月報表開分頁 ›
事件自分庭之日起,逾一年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予辦理外,並按月填具遲延事件月報表 (如格式一) 陳報司法院。 格式一: 行政法院遲延事件月報表 年度 月份 ┌─┬─────┬───┬─┬──┬──┬─────────┐ │編│ 案 號 │ │案│分庭│遲延│ │ │ ├─┬─┬─┤當事人│ │ │ │遲延原因及進行情形│ │ │年│字│號│ │ │ │ │ │ │號│度│ │ │ │由│日期│期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視為不遲延事件之列管開分頁 ›
視為不遲延事件,由院列管,並應於遲延事件未結月報表列報件數。 視為不遲延事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視為不遲延事件,由承辦評事敘明理由簽請院長可,並以書面將停止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者為限,於終結時,扣除自停止訴訟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7.1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