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 5 條(訴訟事件之裁判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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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事件之裁判,除前條情形外,應於分庭後一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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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5 條》規定,訴訟事件的裁判期限一般為分庭後一年內。根據參考資料,此法規主要針對行政法院辦理訴訟事件時的裁判期限作出規範。然而,除非涉及到前條所列舉的特定情形,否則該期限內應完成裁決程序。 例如,如果一個案件在分庭後已經進入審理階段,但一年內未能完成裁決程序,則行政法院應確保在這段期間內完成裁決程序,以保證訴訟的迅速和有效處理。這個規定旨在確保行政法院能夠及時處理訴訟,以避免訴訟過程的過長延誤對當事人造成不利影響。 因此,如果在裁決期限內,行政法院未能在分庭後一年內完成裁決程序,則當事人可能可以就此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加快案件的處理速度。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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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