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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6指定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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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事件除以裁定或不經言詞審理以判決終結者外,應於決定行言詞審理之日起十日內,指定言詞辯論或調查證據期日。 訴訟事件不能於指定期日終結,而未當庭另指定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終了後十四日內,再指定期日。 指定期日除應公示送達或於外國及大陸地區為送達,或有特殊情形者,應酌定適當之期日外,自指定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二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6條(指定期日),訴訟事件在決定行言詞審理後的十天內,應指定言詞辯論期日或調查證據期日。如果無法在指定期日內結束訴訟事件並且未當庭另行指定期日,則至遲應在該期日終了後的十四天內再指定期日。指定期日的公告送達或在外國及大陸地區為送達時,或者有特殊情況時,應視情況適當地酌定期日,但自指定之日起至遲不得逾過兩個月。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6條(指定期日) -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6號判決:涉及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6條之適用與解釋。

  • 言詞辯論名詞
  • 證據名詞
  • 期日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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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6 條規定:「訴訟事件除以裁定或不經言詞審理以判決終結者外,應於決定行言詞審理之日起十日內,指定言詞辯論或調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