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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7製作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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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應於評事指定期日後四日內,製作通知書送達於當事人或關係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本,無法直接回答有關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7條(製作通知書)的問題。文本只提到了適用於刑事案件的法律相關規定,並未提及行政法院或行政法規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有關該條的釋義或相關範例。

  • 書記官名詞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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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7 條規定:「書記官應於評事指定期日後四日內,製作通知書,送達於當事人或關係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