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 8 條(整理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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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8條規定了書記官在開庭後的四天內完成筆錄的整理工作,並將其送交給承辦評事或審判長核閱。然而,如果評事需要製作裁判書的話,則必須在兩天內完成。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筆錄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以保障案件的審理進度。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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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