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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8整理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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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應於開庭後四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承辦評事或審判長閱,但評事須製作裁判書者,應於二日內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8條規定了書記官在開庭後的四天內完成筆錄的整理工作,並將其送交給承辦評事或審判長核閱。然而,如果評事需要製作裁判書的話,則必須在兩天內完成。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筆錄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以保障案件的審理進度。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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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8 條規定:「書記官應於開庭後四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承辦評事或審判長核閱,但評事須製作裁判書者,應於二日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