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 9 條(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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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請求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書記官應速定閱卷時間,通知當事人,並於請求後七日內將卷宗交其閱覽、抄錄或攝影。 當事人親自來院聲請閱卷,並於聲請書內記明願當場閱卷者,書記官應即將卷宗交其閱覽、抄錄或攝影,如有不能即時交閱之事由者,仍應於七日內交閱。 事件分庭審理中者,應於卷宗交付書記官後七日內交閱。 卷宗為其他機關調閱者,應於卷宗歸還後七日內交閱。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法院長官許可而為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請求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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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9條規定了當事人請求閱覽或抄錄卷宗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請求後,書記官應該立即安排閱覽時間並通知當事人,在請求後7日內將卷宗提供給當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如果當事人親自前往法院並在聲請書中明確表明希望當場閱覽,書記官應立即提供卷宗,如果有不能立即提供的情況,仍應在7日內提供。如果案件正在庭審中,則應在交付卷宗給書記官後的7日內提供。如果卷宗被其他機構調閱,則應在卷宗歸還後的7日內提供。如果第三人經過當事人的同意或釋明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並獲得法院主管的許可,則可以提出第1項或第2項的請求,也適用相同規定。 這樣的釋義以及相關例子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合法新聞網提供,更新日期108年11月7日): https://www.ilis.nat.gov.tw/FileDeployment/NewsLawContentsFile/6386a2bc-cb4f-4ea8-8643-359ae282a863.pdf 根據這些資料,當事人有權請求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的內容,在特定的時間內,法院必須提供卷宗給當事人進行相關活動。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保護並促進司法透明度。
- 書記官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 第三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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