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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 10 條(卷案之歸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終結事件其裁判正本及卷證之送達與發還,書記官應於評結後十日內為之,並應於送達證書繳回後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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