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 11 條(遲延事件之期限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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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自分庭之日起,逾九個月尚未終結者,由審查科分別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通知承辦評事及其庭長促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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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件自分庭之日起,逾九個月尚未終結者,由審查科分別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通知承辦評事及其庭長促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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