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 4 條(不合法事件之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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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事件,因未具備法定要件,而應以裁定駁回者,應於分庭後二十日內為之。其須經訊問或調查者,應於分庭後十日內定期訊問或調查,並於訊問或調查完畢後十日內以裁定駁回之。但案情複雜者,不在此限。 前項法定要件之欠缺可補正者,應於收案或發現法定要件欠缺後十日內酌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除另需調取卷證者外,應於期間屆滿二十八日內送請分庭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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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4條的規定,對於訴訟事件中未具備法定要件的,應於分庭後二十日內以裁定駁回。如果案情需要訊問或調查,則應在分庭後十日內進行訊問或調查,並在訊問或調查完畢後十日內以裁定駁回。不過,如果案情複雜,則不受此限制。 如果前項所提到的法定要件的欠缺可以補正的話,應於收案或發現法定要件欠缺後十日內指定期限命其補正。如果逾期未補正,除非需要調取卷證,應於期間屆滿二十八日內送請分庭處理。 相關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40037)
- 裁定駁回名詞
- 訊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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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