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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4不合法事件之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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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事件,因未具備法定要件,而應以裁定駁回者,應於分庭後二十日內為之。其須經訊問或調查者,應於分庭後十日內定期訊問或調查,並於訊問或調查完畢後十日內以裁定駁回之。但案情複雜者,不在此限。 前項法定要件之欠缺可補正者,應於收案或發現法定要件欠缺後十日內酌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除另需調取卷證者外,應於期間屆滿二十八日內送請分庭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4條的規定,對於訴訟事件中未具備法定要件的,應於分庭後二十日內以裁定駁回。如果案情需要訊問或調查,則應在分庭後十日內進行訊問或調查,並在訊問或調查完畢後十日內以裁定駁回。不過,如果案情複雜,則不受此限制。 如果前項所提到的法定要件的欠缺可以補正的話,應於收案或發現法定要件欠缺後十日內指定期限命其補正。如果逾期未補正,除非需要調取卷證,應於期間屆滿二十八日內送請分庭處理。 相關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40037)

  • 裁定駁回名詞
  • 訊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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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4 條規定:「訴訟事件,因未具備法定要件,而應以裁定駁回者,應於分庭後二十日內為之。其須經訊問或調查者,應於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