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 4 條(不合法事件之裁定駁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訴訟事件,因未具備法定要件,而應以裁定駁回者,應於分庭後二十日內為之。其須經訊問或調查者,應於分庭後十日內定期訊問或調查,並於訊問或調查完畢後十日內以裁定駁回之。但案情複雜者,不在此限。 前項法定要件之欠缺可補正者,應於收案或發現法定要件欠缺後十日內酌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除另需調取卷證者外,應於期間屆滿二十八日內送請分庭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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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事件,因未具備法定要件,而應以裁定駁回者,應於分庭後二十日內為之。其須經訊問或調查者,應於分庭後十日內定期訊問或調查,並於訊問或調查完畢後十日內以裁定駁回之。但案情複雜者,不在此限。 前項法定要件之欠缺可補正者,應於收案或發現法定要件欠缺後十日內酌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除另需調取卷證者外,應於期間屆滿二十八日內送請分庭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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