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 3 條(期限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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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定之期限,除有法令所定得逾限之原因外,如有正當理由,亦得於期限屆滿前,報明院長酌予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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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3條,除非法令允許延長期限外,如果有正當理由,行政法院院長可以在期限屆滿前酌情延長期限。也就是說,如果辦案方面有特殊情況或理由需要延長期限,行政法院院長可以考慮同意延長期限。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3條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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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