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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3期限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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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定之期限,除有法令所定得逾限之原因外,如有正當理由,亦得於期限屆滿前,報明院長酌予展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3條,除非法令允許延長期限外,如果有正當理由,行政法院院長可以在期限屆滿前酌情延長期限。也就是說,如果辦案方面有特殊情況或理由需要延長期限,行政法院院長可以考慮同意延長期限。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3條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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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3 條規定:「本規則所定之期限,除有法令所定得逾限之原因外,如有正當理由,亦得於期限屆滿前,報明院長酌予展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