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 19 條(本規則之施行)
快速跳轉
本規則經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院長核定後施行,並陳報司法院備查。修正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 19條(本規則之施行)規定了該規則的實施時間和程序。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7 年 6 月 17 日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該條令編入判例,並於同日生效。此外,根據法條修正和最高行政法院決定,修正本規則時也需要遵守相同的程序。根據最新的資料,我們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7 年 6 月 17 日的決議內容,以及該條第 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相關案例來解釋和應用該條規定。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