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 18 條(考績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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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事件有無逾限,作為考績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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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18條的規定,辦理事件是否有逾限,可作為考績的參考。該規則是為了確保行政法院能夠及時、有效地辦理案件,並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而訂定的。如果行政法院在辦理案件時超過了規定的期限,這可能會對行政法院的考績產生影響。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官在一年內未能完成某個案件的審理,這可能會被視為其工作效率低下,進而影響其考績評定的結果。相反地,如果一位法官能夠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案件,這將有助於提高其工作評價和考績等次。因此,根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18條的規定,辦理事件有無逾限,可作為考績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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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