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 13 條(編列遲延事件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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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事件月報表,按事件分庭之先後,依次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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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13條,要求編列遲延事件月報表時,應按照事件分庭的先後順序進行編列。這意味著在編製報表時,需要按照庭審的時間順序來進行排列。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行政法院有多個遲延事件,例如事件A在三月庭審,事件B在四月庭審,事件C在五月庭審,則在遲延事件月報表中,應先列出事件A的相關資訊,再依序列出事件B和事件C的相關資訊。 這是根據最新的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及相關法規來解釋的,並根據提供的條款及相關參考資料進行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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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