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 14 條(督促妥速辦結遲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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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或庭長審核催辦通知或遲延事件月報表時,如發見事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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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14條,當院長或庭長審核催辦通知或遲延事件月報表時,如果發現事件存在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的情況,應立即著手督促該事件的妥速辦結。這意味著行政法院鼓勵法官盡快處理案件,以確保公正和高效的司法程序。 根據最新資料,舉例來說,某位法官在處理一起行政訴訟案件時,已經超過了法院的預設處理期限。庭長審核了該案件的進度報告後,發現該法官無故拖延辦理案件,沒有正當理由。根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14條,庭長向該法官發出了催辦通知,要求他妥速辦結該案件,以確保案件能夠按時完成。這個例子顯示了行政法院對於遲延辦理案件的管控和督促措施。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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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