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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約通譯到場之日費、旅費之支給,除本辦法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授權訂定之規定辦理。
  2. 特約通譯每件次傳譯服務之報酬數額,承辦法官得視傳譯內容之繁簡及特約通譯之語言能力或認證程度、所費時間、勞力之多寡,於新臺幣一千元至五千元之範圍內支給。但如上開審酌內容,有特殊情形者,承辦法官得簡要敘明事由後,於上開標準增減百分之五十之範圍內支給。
  3. 行政訴訟之續予收容、延長及再延長收容聲請事件,特約通譯於同日上午或下午到同一法院傳譯者,其報酬總額分別依下列標準支給,不用前項規定: 一、二十件以內者,新臺幣一千元至二千元。但有特殊情形者,承辦法官得簡要敘明事由後,於上開標準增減百分之五十之範圍內支給。 二、二十一件至四十件者,新臺幣二千元至三千元。 三、四十件者,新臺幣三千元至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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