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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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約通譯到場之日費、旅費之支給,除本辦法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授權訂定之規定辦理。
- 2.特約通譯每件次傳譯服務之報酬數額,承辦法官得視傳譯內容之繁簡及特約通譯之語言能力或認證程度、所費時間、勞力之多寡,於新臺幣一千元至五千元之範圍內支給。但如上開審酌內容,有特殊情形者,承辦法官得簡要敘明事由後,於上開標準增減百分之五十之範圍內支給。
- 3.行政訴訟之續予收容、延長及再延長收容聲請事件,特約通譯於同日上午或下午到同一法院傳譯者,其報酬總額分別依下列標準支給,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二十件以內者,新臺幣一千元至二千元。但有特殊情形者,承辦法官得簡要敘明事由後,於上開標準增減百分之五十之範圍內支給。 二、二十一件至四十件者,新臺幣二千元至三千元。 三、逾四十件者,新臺幣三千元至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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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13條的規定,特約通譯到場之日費、旅費的支給,除了本辦法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授權訂定之規定辦理。特約通譯每件次傳譯服務的報酬金額,由承辦法官根據傳譯內容的繁簡、特約通譯的語言能力或認證程度、所費時間和勞力多寡等因素,在新台幣一千元至五千元之範圍內支給。如果根據上述考量有特殊情形,承辦法官可以簡要敘明事由後,在上述範圍內增減百分之五十的範圍內支給。至於行政訴訟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特約通譯於同日到同一法院傳譯者,其報酬總額依不同件數的標準支給,分別為新台幣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十件以內)、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十一件至二十件)、新台幣二千元至三千元(逾二十件)。 參考資料: - 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13條 -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
- 通譯名詞
- 法令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一項條文
- 報酬名詞
- 認證名詞
- 上開名詞
- 審酌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收容名詞
- 聲請名詞
- 適名詞
- 逾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77-2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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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