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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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通曉前條語言之人,得提出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及下列文件之一,向建置法院申請遴選為特約通譯備選人: 一、經政府機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所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但該語言無政府機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檢定者,得以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辦理之語言檢定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代之。 二、申請人無法提出前款之語言能力證明文件者,得以其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文件影本代之。 三、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語文或翻譯系(所)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講授特定語文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通曉手語之人,提出政府機關核發之手語翻譯檢定合格證明文件影本。提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發之手語翻譯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證書者,建置法院應優先延攬。
- 2.申請人為下列人士時,應提出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以下證件,有效期間至少為二年以上: 一、大陸地區人民且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應提出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 二、其他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長期居留證。 三、香港澳門居民及外國人:應提出合法居留我國之證明文件。
- 3.申請人未提出前二項規定之文件,建置法院得不通知補正,逕不列入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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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所提供的参考文本,法院特约通译约聘办法第4条规定如下: 1. 通晓前条语言之人,可向建制法院提出申请书及下列文件之一,申请遴选为特约通译备选人: - 经政府机关核定合法设立之语言检定机构所核发之语言能力达中级程度以上之证明文件影本。若该语言无政府机关核定合法设立之语言检定机构检定者,则可用教育部审定合格之大学或独立学院进行的语言检定达中级程度以上之证明文件影本代替。 - 申请人无法提供前款之语言能力证明文件者,可提供其在所通晓语言之地区或国家连续居住满五年之证明文件影本代替。 - 曾任教育部审定合格之大学或独立学院语文或翻译系(所)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讲师,讲授特定语文之证明文件影本。 - 通晓手语之人需提供政府机关核发之手语翻译检定合格证明文件影本。 2. 申请人若属以下人士,则需提供我国政府机关核发之以下证件,有效期间至少为两年以上: - 大陆地区人民且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需提供依亲居留证或长期居留证。 - 其他大陆地区人民,需提供长期居留证。 - 香港澳门居民及外国人,需提供合法居留我国之证明文件。 3. 申请人如未提供前两项规定之文件,建制法院可不通知补正,直接不予列入遴选。 参考资料:法院特约通译约聘办法第4条
- 通譯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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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