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1 條(立法依據)
- 1.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之。
- 2.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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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1條為法源依據條款,依憲法第118條及增修條文第9條制定,確立地方制度優先適用本法。
Q · 地方制度法第1條在規定什麼?
地方制度法第1條包含兩件事:第一項點出本法的憲法依據是憲法第118條(直轄市自治以法律定之)與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凍省條款);第二項確立適用順序——地方制度事項先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才適用其他法律,使本法成為地方自治領域的普通法、總則。
白話解讀
台灣的「省」為什麼變成一個沒有靈魂的空殼?答案就藏在這條不起眼的法源宣告裡。它寫的兩個依據,一個是憲法第118條(直轄市自治以法律定之),另一個是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後者就是大名鼎鼎的「凍省」條款。正因為地方制度法是依這兩條制定的,省才被改造成「行政院的派出機關」,而不是能自己立法、自己選首長的自治體。第二項還埋了一個關鍵定位:地方制度的事,先看這部法,這部法沒寫到的,才去翻別的法律。換句話說,它是整個地方自治領域的「普通法」、總則,其他單行法規都是在它的框架下運作。讀懂這條,你就握住了理解台灣地方政府為什麼長這樣的鑰匙。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1條為法源依據與基準性規範,宣告本法係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18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制定,並確立地方制度事項原則上優先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始適用其他法律,構成台灣地方自治法制的總則與普通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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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制度法第1條是什麼?▾
它是本法的法源依據與適用順序條款,點出本法依憲法第118條及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制定,並確立地方制度事項優先適用本法。
Q2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是什麼條款?▾
就是俗稱的「凍省」條款,授權以法律調整省縣地方制度,省因此被改造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Q3地方制度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是地方自治領域的普通法、基準法;其他單行法規在它的框架下運作,但個別事項仍可能有特別法優先。
Q4省被廢除了嗎?▾
沒有被廢除,是被「虛級化」:仍存在但身分降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喪失民選議會與民選省長。
Q5地方爭議要先適用哪部法律?▾
依第二項,地方制度事項先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才適用其他法律,但特定事項的特別法仍優先。
Q6考地方特考會考這條嗎?▾
極常考。法源依據(憲法第118條+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與普通法定位是高頻考點。
Q7為什麼省政府名存實亡?▾
根源在本條引用的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凍省條款,使省喪失自治權限。
Q8直轄市的自治依據在哪?▾
憲法第118條規定直轄市自治以法律定之,本法即是落實該授權的法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law_地方制度法 | special_law_例如選罷法 |
|---|---|---|
| 規範地位 | 地方自治領域普通法/基準法 | 特定事項特別法 |
| 適用順序 | 地方制度事項原則優先適用 | 於其規範事項範圍內優先於本法 |
| 適用範圍 | 地方層級、組織、權限、自治法規全面性 | 限於罷免、選舉等特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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