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1 條(立法依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之。
- 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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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J38(有憲法授權)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有憲法授權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一、📌地方自治基本概念
(一)、地方自治與地方自治團體
1、地方自治的意涵、團體自治、住民自治、垂直分權
2、地方自治團體:實施地方自治之公法人(公法社團)、設置條件:具有自治事項、享有自主組織權(釋字第467號)。
3、地方自治的法律本質:有不同學說(固有權說、承認說、憲法制度性保障說、人民主權說),我國司法實務採憲法制度性保障說(䆁字498、550、553號)。
(二)地方自治團體v.s居民之法律關係(以下選擇題常考!)
1、居民的權利:地方制度法第16條
2、居民的義務:地方制度法第17條
(三)、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之事務
(1)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2)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3)跨域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第21條
(4)中央與地方協力共同辦理事項(釋字第550號全民健康保險)。
二、📌地方立法權:地方法規
(一)地方法規體系
1、地方自治法規(就自治事項規定之地方法規):地方制度法第25條
(1)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就地方自治事項經三讀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發布之「地方性法律」。(地方制度法第26條)
(2)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依職權或法律、自治條例授權,並由行政機關發布之自治法規。
2、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就上級政府委辦事項,依職權或法律授權所訂定,並經委辦機關核定後,由地方行政機關發布之地方法規(地方制度法第29條)。
3、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對於地方議會、代表會內部組織、議事自律規範,由地方立法機關所訂定並發布者,屬於地方議會之「議會自律規範」。
(二)、地方自治法規(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得否限制人民(居民)自由、權利之依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1、地方制度法第28條(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之自由、權利)應以自治條例為依據。
2、地方制度法第26條、行政罰法第4條,亦肯認「直轄市、縣(市)之自治條例得為違反地方自治行政業務」之裁處行政罰依據。
3、問題在於「自治規則」得否涉及居民自由、權利的規定?
(1)釋字第806號:是地方自治事項,凡涉及對居民自由權利之限制者,根據法治國原則相同法理,同樣
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亦即應以經地方立法機關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之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參照),或經自治條例明確授權之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之自治規則定之。
(2)自治規則亦得涉及居民自由、權利之依據,但是必須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即法律或自治條例符合具體明確之授權,將授權之特定目的、具體內容、範圍明確由地方行政機關以自治規則定之者,亦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
(二)地方自治法規得否較中央法律(令)為更高或更嚴格的規定?
1、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不得另定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
例如地方議會通過之萊豬自治條例,憲法法庭111年第6號判決:
(1)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不得另訂牴觸中央法定標準之自治法規。
(2)系爭自治條例顯已逾越地方自治立法權之範圍及界限,不僅牴觸上述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2項及第4項等中央法律規定,亦已牴觸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8款規定意旨。
2、屬於地方自治事項部分
(1)地方自治法規於下列2種情形得另為較中央法令更高或更嚴格規定
①上乘條例:中央法令與地方自治法規,二者規定的事項(對象)相同,但是目的不同者。例如:
A、中央法律:電子遊戲業管理條例規定距離高中、國民中小學、醫院距離50公尺以上,目的為環境安寧。
B、地方自治法規:電子遊戲業設置自治條例,距離高中、國民中小學、醫院距離800公尺以上,目的是工商管理輔導,避免學生未成年人涉及色情、暴力電玩。
以上,二者的規定事項相同,但是目的不同,中央法令為「最低限度」,地方自治法規得另為更高或更嚴格的規定。
C、憲法法庭111年第6號判決,按釋字第738號解釋之結論固認為地方自治團體就轄區內電子遊樂場業營業場所之距離限制,得訂定比中央法律規定更為嚴格之要求,然上開解釋亦認中央制定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已明文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撤銷及廢止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相關事項登記之權。
故地方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自得就法律所定自治事項,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理由書第3段參照)。
②橫出條例:中央法令與地方自治法規,二者規定的目的相同,但事項(對象)不同者,地方自治法規得另為更高或更嚴格的規定。例如:
A、中央法律:野生動物保育法(所有的野生動物)
B、地方自治條例:台中市、苗栗縣石虎保育自治條例(野生動物石虎)
以上二者的規定目的為動物保育,但是二者的對象不同。
(2)地方自治法規與中央法令,二者規範事項(對象)、目的均相同者,中央法令為最高限制,地方自治法規不得另為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
例如,酒駕之處罰,車輛怠速之處罰⋯,二者規定目的、事項均相同,地方自治法規不得另為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
(三)、地方法規效力位階:(選擇常考!)
1、地方制度法第30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2、地方制度法第31條: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四)地方自治法規(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自治事項,受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不予核定或予以撤銷,地方自治團體如何救濟?
1、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
(1)各級主管機關(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縣政府)未函告無效、未撤銷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2)地方自治團體:必須受到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撤銷或廢止後持不同意見,分別由地方立法機關(自治條例)、地方行政機關(自治規則)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2、憲法訴訟法第83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對於地方自治法規受到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必須用盡審級救濟,於確定終局裁判後始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三、📌地方府會關係:
(一)注意地方制度法第39條(覆議制度)、40條、42條(預算、決算制度)
(二)注意地方制度法第50、51條(地方民意代表的保障)。
四、📌地方政府組織
(一)精省後的省政府:地方制度法第9、10條
(二)精省後的省諮議會:地方制度法第11、12條
(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組織:地方制度法第55~58條。
五、📌地方自治監督與救濟
(一)注意地方制度法第76條(代行處理)、77條(權限爭議之處理)。
(二)停職(第78條)、解職(第79、80條)、補選及派員代理(第81、82條)。
(三)、地方自治團體不服監督機關之監督措施
1、訴願法第1條第2項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提起訴願,自得於不服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2、司法實務:釋字第553號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2rjDtrizkkjVfccPbWdKCioJo1bNfnzfXUsXzr9YGara2FGhbDP9YBwyYvaGZPyj5l/?d=n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之。
II 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團體自治
住民自治
垂直分權
🥣䆁字498、550、553號:地方自治是「制度性保障」

zero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憲法授權
另參釋字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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