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六、去職: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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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定義核定、備查、自治事項、委辦事項、去職等用詞,核定須上級批准才生效,備查送出即生效。
Q · 公文寫『核定』和『備查』差在哪?
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核定(第 4 款)是上級政府審查後作成決定,那件事才完成法定效力,沒核定下來就還沒生效;備查(第 5 款)是下級就其得全權處理的業務,自己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才報上級知悉,上級同不同意都不影響效力。判斷一件地方政府決定定了沒,先看它送上級用的是核定還是備查。
白話解讀
「核定」和「備查」兩個詞,看起來都是公文裡的官腔,差別卻可能讓一件事「生效」或「無效」。這條把地方政府運作裡六個最關鍵的詞講清楚,而其中藏著只有內行人才在意的地雷。核定,是上級審查後作成決定才完成法定效力,沒批准之前那件事就還沒定;備查,是下級自己就能全權處理、做完才報上級知道一聲,上級點不點頭都不影響它已經生效。一字之差,決定權的歸屬完全不同。還有更實際的:自治事項是地方自己能立法、自己負政策責任的事;委辦事項是上級交辦、地方只負責執行的事。這個分類決定了出事時誰扛責任、上級能不能撤銷你的決定。去職則一口氣涵蓋了懲戒撤職、被罷免、被解職三種地方首長下台的法律樣態。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為本法用詞定義條款,界定六個地方治理核心概念: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委辦事項、核定、備查、去職,分別劃定地方法人地位、權責歸屬、上級監督密度與首長下台態樣,構成解讀台灣地方自治運作的基礎詞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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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核定跟備查差在哪?▾
核定要上級審查作成決定才生效,備查是下級自己完成法定效力後報上級知悉,送出就算數。
Q2自治事項和委辦事項怎麼分?▾
自治事項地方自己立法執行、負政策責任,上級原則上只審查合法性;委辦事項是上級交辦、地方在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連妥當與否都能管。
Q3去職是什麼意思?▾
依本條第 6 款,去職涵蓋三種:依公務員懲戒法被撤職、依選罷法被罷免、依地方制度法被解除職權或職務。
Q4委辦事項不服要向誰訴願?▾
委辦事項的訴願通常向交辦的上級機關提起,不是地方政府本身,找錯層級會被程序駁回。
Q5核定還沒下來地方可以先執行嗎?▾
不行。需核定的事項在上級核定前尚未生效,地方搶先執行即屬違法。
Q6省政府是地方自治團體嗎?▾
不是。依本條第 1 款,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省政府是行政院派出機關。
Q7哪些是地方自治團體?▾
依本法及第 14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具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
Q8自治條例涉及罰則要核定嗎?▾
涉及罰則的自治條例依本法須報經核定,核定前自行公布施行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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