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用詞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六、去職: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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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n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核定-有法效性 第四款
備查-無法效性 第五款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自治事項
自治條例:EX.新北市沒有囤房稅
c.f§25
✏️委辦事項
委辦有管轄權的變動(間接行政)
AP''§11 V: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變更
委辦須有法規的依據
c.f§29
✏️比較
自治條例v.s自治規則→有無立法權的介入
自治事項v.s委辦事項→有無政策規劃權
核定v.s備查→誰可以全權決定(上級/下級)
一、❗️省是行政院的派出機關➡️所以亦屬於中央HB
三、委辦
核定才能生效➡️地方要照中央的意思(如:中央與台中市雖無直接上下隸屬關係,但仍有指揮監督關係)➡️❗️委辦機關和受委辦機關之間不適用行程§19(職務協助)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釋字467:
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條件具備「自治事項」、「自主組織權」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就委辦事項,地方自治團體僅負責執行而不能規劃,故至多有委辦規則,而無委辦條例
*
地方自治團體不服監督機關之監督措施
1、訴願法第1條第2項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得提起訴願,自得於不服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2、司法實務:釋字第553號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2rjDtrizkkjVfccPbWdKCioJo1bNfnzfXUsXzr9YGara2FGhbDP9YBwyYvaGZPyj5l/?d=n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核定有法效性(高度監督)
⚠️核定分為「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會影響救濟機關(例如可能以有實質審查的機關為被告)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備查無法效性(低度監督)
事前報請叫備案,事後報請叫備查
六、去職: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zero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地:公法人
三、政府、行政執行
四、核定是行政處分
上級的行政處分
備查 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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