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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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n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直轄市法規-無罰則/有罰則
縣市規章-無罰則/有罰則
鄉鎮市歸約-無罰則
地方法規 僅限於 罰鍰/其它種類行政罰
僅限於
罰鍰:最高十萬元,得連續處罰
(暫時)限制或禁止的:吊扣、停工、停止營業、不利處分
有罰則-核定
無罰則-備查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吊扣≠吊銷
吊扣有期間限制,期滿可回復
吊銷則無
✏️自治條例
有罰則:
直轄市/院轄市→行政院 核定
縣(市)→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
鄉(鎮、市)→不可處罰人民
無罰則:
直轄市/院轄市→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 備查(不可直接送行政院)
縣(市)→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備查
鄉(鎮、市)→縣政府 備查









0328a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II
鄉鎮市不能規定處罰
III
1️⃣罰鍰10萬元為限,得連續處罰
2️⃣勒令停工
3️⃣停止營業
4️⃣吊扣執照
5️⃣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吊銷執照(行政罰法§2)
IV
有罰則: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其餘:
直轄市法規➡️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市規章➡️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規約➡️報縣政府「備查」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I.名稱
II.罰則
III.罰則
IV.程序
II.鄉鎮市規約不可處罰責
📌罰則:罰鍰(限10萬元以下,可連續處罰)、其他種類行政罰(1.勒令停工2.停止營業3.吊扣執照4.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II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Exc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自治條例中✅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可能有罰則
自治條例中❌鄉鎮市規約不能有罰則
III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限期改善)。
地方制度法26 2、3
限於10萬元以下罰鍰、一定期限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vs 行政罰法1、2
IV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較高度監督),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2,有法定效力)後發布;「🌞其餘」(無罰則;較低度監督) Exc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2,有法定效力);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vivianchen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鄉鎮市規約❌

zero2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鄉鎮市規約不能處罰人民
地方制度法26 第二項未授權給鄉鎮市
前項罰鍰的處罰最多10萬
地方制度法行政罰之種類
罰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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