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2.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3.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4.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hon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直轄市法規-無罰則/有罰則 縣市規章-無罰則/有罰則 鄉鎮市歸約-無罰則 地方法規 僅限於 罰鍰/其它種類行政罰 僅限於 罰鍰:最高十萬元,得連續處罰 (暫時)限制或禁止的:吊扣、停工、停止營業、不利處分 有罰則-核定 無罰則-備查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吊扣≠吊銷 吊扣有期間限制,期滿可回復 吊銷則無 ✏️自治條例 有罰則: 直轄市/院轄市→行政院 核定 縣(市)→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 鄉(鎮、市)→不可處罰人民 無罰則: 直轄市/院轄市→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 備查(不可直接送行政院) 縣(市)→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備查 鄉(鎮、市)→縣政府 備查
0328a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II 鄉鎮市不能規定處罰 III 1️⃣罰鍰10萬元為限,得連續處罰 2️⃣勒令停工 3️⃣停止營業 4️⃣吊扣執照 5️⃣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吊銷執照(行政罰法§2) IV 有罰則: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其餘: 直轄市法規➡️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市規章➡️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規約➡️報縣政府「備查」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I.名稱 II.罰則 III.罰則 IV.程序 II.鄉鎮市規約不可處罰責 📌罰則:罰鍰(限10萬元以下,可連續處罰)、其他種類行政罰(1.勒令停工2.停止營業3.吊扣執照4.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II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Exc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自治條例中✅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可能有罰則 自治條例中❌鄉鎮市規約不能有罰則 III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限期改善)。 地方制度法26 2、3 限於10萬元以下罰鍰、一定期限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vs 行政罰法1、2 IV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較高度監督),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2,有法定效力)後發布;「🌞其餘」(無罰則;較低度監督) Exc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2,有法定效力);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vivianchen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鄉鎮市規約❌
zero2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鄉鎮市規約不能處罰人民 地方制度法26 第二項未授權給鄉鎮市 前項罰鍰的處罰最多10萬 地方制度法行政罰之種類 罰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不利處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