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 1.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 2.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 3.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 4.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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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所定罰鍰最高新臺幣十萬元,其他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且不得創設刑罰。
Q · 地方政府用自治條例最高能罰我多少?能規定坐牢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所定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其他行政罰僅限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一定期限內限制、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地方自治條例絕對不能創設刑罰,且鄉(鎮、市)規約連罰則都不能規定。
白話解讀
你的縣市政府開給你的罰單,藏著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天花板。地方政府確實能用自治條例對違規行為開罰,但這條法律幫你裝了三道保險:第一,罰鍰最高只能罰新臺幣十萬元,超過的部分從根上就違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除了罰錢,它能用的其他處罰種類被鎖死,只有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禁止你做某件事,沒有別的。第三,地方政府永遠碰不到刑罰,它不能立法把人關起來。換句話說,地方再想嚴懲你,它的武器庫就這麼大。看懂這個邊界,你收到任何一張地方罰單時,手裡就多了一把量它合不合法的尺。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範自治條例的命名規則與裁罰權限:僅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定罰則,罰鍰最高十萬元、其他行政罰種類採列舉限制、刑罰一律排除,且有罰則者須報經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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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政府可以用自治條例罰我超過十萬嗎?▾
原則不行。本條第 3 項明定罰鍰最高十萬元為限,超過部分欠缺授權;例外是「法律另有規定」時才能突破。先看罰單真正的法律依據是自治條例還是中央法律。
Q2市府說不改善就天天開罰合法嗎?▾
要看那部自治條例有沒有明文寫「得規定連續處罰」。本條雖允許連續處罰,但須白紙黑字授權,地方機關不能自己決定按日連罰。
Q3地方自治條例可以規定坐牢嗎?▾
不能。自治條例只能規定行政罰,刑罰屬中央立法權,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任何地方規則威脅關人都是越權。
Q4鄉鎮市公所也能用規約罰我嗎?▾
不能。本條第 2 項只授權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設罰則,鄉(鎮、市)規約不得規定罰鍰或行政罰。
Q5地方自治條例的罰則需要中央核准嗎?▾
需要。本條第 4 項規定有罰則的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須報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發布,跳過這關處分可能被撤銷。
Q6地方罰鍰逾期不繳會怎樣?▾
依本條第 2 項,罰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可能被扣押財產或薪資。
Q7收到地方罰單怎麼判斷合不合法?▾
先看依據是不是自治條例、罰鍰有沒有超過十萬、處罰種類是不是法定那幾類。任一超界就是程序硬傷。
Q8對地方罰鍰不服要在多久內救濟?▾
依訴願法第 14 條,自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若處分漏記救濟教示,期間放寬為 1 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自治條例(本條) | 中央法律罰則 |
|---|---|---|
| 罰鍰上限 | 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 依各該法律規定,無此上限 |
| 處罰種類 | 罰鍰+列舉四類行政罰 | 得設更多元裁罰,含刑罰(如食安法、空污法) |
| 刑罰 | 絕對不得創設 | 得規定有期徒刑、拘役 |
| 制定主體 | 限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 | 立法院 |
| 生效程序 | 有罰則須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三讀後總統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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