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所定罰鍰最高新臺幣十萬元,其他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且不得創設刑罰。
Q · 地方政府用自治條例最高能罰我多少?能規定坐牢嗎?
罰鍰最高十萬,且不能規定坐牢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所定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其他行政罰僅限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一定期限內限制、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地方自治條例絕對不能創設刑罰,且鄉(鎮、市)規約連罰則都不能規定。
你的縣市政府開給你的罰單,藏著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天花板。地方政府確實能用自治條例對違規行為開罰,但這條法律幫你裝了三道保險:第一,罰鍰最高只能罰新臺幣十萬元,超過的部分從根上就違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除了罰錢,它能用的其他處罰種類被鎖死,只有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禁止你做某件事,沒有別的。第三,地方政府永遠碰不到刑罰,它不能立法把人關起來。換句話說,地方再想嚴懲你,它的武器庫就這麼大。看懂這個邊界,你收到任何一張地方罰單時,手裡就多了一把量它合不合法的尺。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範自治條例的命名規則與裁罰權限:僅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定罰則,罰鍰最高十萬元、其他行政罰種類採列舉限制、刑罰一律排除,且有罰則者須報經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發布。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原則上不行。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明定自治條例的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超過的部分欠缺授權。例外是「法律另有規定」時才能突破。很多高額地方罰單其實是依中央法律(如空污法、食安法)開的,那種不受十萬上限拘束,先看罰單真正的法律依據是哪一部,再決定怎麼爭。
要看那部自治條例有沒有明文寫「得連續處罰」。本條雖允許地方規定連續處罰,但必須白紙黑字授權,地方機關不能自己決定按日連罰。收到連續處罰時,調出依據的自治條例條文,沒有連續處罰的明文,後面那一疊罰單就有撤銷空間。
不能。地方自治條例只能規定行政罰,包括十萬以下罰鍰和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等限制行為的處分,絕對不能創設刑罰。刑罰屬於中央立法權,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任何地方規則威脅要把你關起來,就是明顯越權。
規範自治條例的命名與裁罰權限,是地方政府罰則的天花板:罰鍰最高十萬、處罰種類列舉、刑罰禁止。
最高新臺幣十萬元為限,超過部分欠缺授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才能突破。
罰鍰外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一定期限內限制、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
都是自治條例,依層級冠名:直轄市稱法規、縣市稱規章、鄉鎮市稱規約,但只有前兩者能定罰則。
先看依據是不是自治條例、罰鍰有沒有超過十萬、處罰種類是不是法定四類,任一超界就是程序硬傷。
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直接點名違反本條罰鍰上限或種類限制,必要時再提行政訴訟。
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可能被扣押財產或薪資,還可能加計滯納金。
調出依據的自治條例條文,若無「得連續處罰」明文,按日連罰即屬越權,連罰的單據可主張撤銷。
自治條例受十萬上限與種類限制、不得設刑罰;中央法律無此上限且可設刑罰,所以高額罰單常是中央法律開的。
| 項目 | 自治條例(本條) | 中央法律罰則 |
|---|---|---|
| 罰鍰上限 | 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 依各該法律規定,無此上限 |
| 處罰種類 | 罰鍰+列舉四類行政罰 | 得設更多元裁罰,含刑罰(如食安法、空污法) |
| 刑罰 | 絕對不得創設 | 得規定有期徒刑、拘役 |
| 制定主體 | 限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 | 立法院 |
| 生效程序 | 有罰則須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三讀後總統公布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立法理由鄉(鎮、市)之自治係屬法律保障,與直轄市、縣(市)之屬於憲法保障者尚有差別,且取消鄉(鎮、市)自治,乃八十三年國發會共識之一。其自治法規不賦予處罰條款創設權,且應先函報縣政府核定。是當初立法之時便無欲給予鄉(鎮、市)有處罰條款創設權,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制定可見一班,惟於同條第四項漏未同步刪除鄉(鎮、市)發布具有罰責之歸約後,應報縣政府之規定,是屬立法瑕疵,應將縣政府三字刪除。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鄉(鎮、市)之自治係屬法律保障,與直轄市、縣(市)之屬於憲法保障者尚有差別,且取消鄉(鎮、市)自治,乃八十三年國發會共識之一。其自治法規不賦予處罰條款創設權,且應先函報縣政府核定。是當初立法之時便無欲給予鄉(鎮、市)有處罰條款創設權,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制定可見一班,惟於同條第四項漏未同步刪除鄉(鎮、市)發布具有罰責之歸約後,應報縣政府之規定,是屬立法瑕疵,應將縣政府三字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