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40 條(總預算案)
- 1.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
- 2.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3.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如不能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其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二)前目以外之科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 4.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 5.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經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或依前條第五項重行議決時,如對歲入、歲出之議決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規定或逾越權限,或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之刪除已造成窒礙難行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40條規定地方議會審總預算只能刪減不得增列,未準時審完則採暫時執行不停擺,逾三個月由上級機關協商決定。
Q · 議會審地方預算可以加錢嗎?沒過會停擺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二項,地方議會對政府提出的總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只能刪減不能增列。若預算未在法定期限審議完成,依第三項採暫時執行:收入照上年度標準覈實收入,既有人事與舊計畫照上年度執行數動支,僅新興資本支出與新增科目須俟審議通過才能動支。年度開始後三個月仍未完成審議,得報請上級機關(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協商,逾期未決由邀集機關逕為決定。
白話解讀
你以為地方議員的權力是「幫地方爭取更多錢」?這條法律當面打破這個幻想。第二項只有一句話,但它徹底定義了議會的角色:對政府送來的預算案,議會只能砍、不能加。議員可以刪掉他覺得浮濫的工程,但不能在審議時提議「給我們區多蓋一座圖書館」要求增列支出。為什麼?因為編列預算是行政權,議會是監督權,讓議會能加碼等於讓它變相搶走行政權,財政會失控。更關鍵的是後面:如果預算沒在期限內審完,政府不是停擺,而是依「上年度標準」繼續運作;拖過三個月還沒過,上級機關(行政院、內政部)可以介入協商甚至直接拍板。這代表議會用「卡預算」逼政府就範這招,其實有天花板。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40條規範地方總預算案的送達期限、審議期限、議會審議權的界限(不得增加支出之提議),以及預算未準時審議完成時的暫時執行機制與上級協商程序,劃定地方議會監督權與地方政府編列權之間的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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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議會審預算可以加錢嗎?▾
不行,第二項明定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議員只能刪減不能增列。
Q2預算沒過地方政府會停擺嗎?▾
不會,第三項暫時執行讓收入照上年度標準收、舊計畫照上年度執行數動支,薪資與例行運作照常。
Q3預算什麼時候要送到議會?▾
直轄市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縣市與鄉鎮市二個月前送達。
Q4議會什麼時候要審完預算?▾
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開始十五日前發布。
Q5暫時執行時哪些錢動不了?▾
新興資本支出與新增科目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後才能動支。
Q6議會一直拖著不審怎麼辦?▾
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審完,政府得報請上級機關邀集協商,逾期未決由邀集機關逕為決定。
Q7議會把必要經費砍光導致政府癱瘓怎麼處理?▾
對維持施政必須、法定應負擔與上年度已確定繼續經費之刪除已造成窒礙難行時,準用上級協商規定。
Q8誰可以介入地方預算僵局?▾
直轄市報行政院、縣市報內政部、鄉鎮市報縣政府邀集相關機關協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層級 | 送達期限 | 審議完成期限 | 發布期限 | 協商主管機關 |
|---|---|---|---|---|
| 直轄市 | 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 | 開始一個月前 | 開始十五日前 | 行政院 |
| 縣(市) | 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 | 開始一個月前 | 開始十五日前 | 內政部 |
| 鄉(鎮、市) | 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 | 開始一個月前 | 開始十五日前 | 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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