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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40總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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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
  2. 2.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3. 3.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如不能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其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二)前目以外之科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4. 4.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5. 5.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經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或依前條第五項重行議決時,如對歲入、歲出之議決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規定或逾越權限,或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之刪除已造成窒礙難行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40條規定地方議會審總預算只能刪減不得增列,未準時審完則採暫時執行不停擺,逾三個月由上級機關協商決定。

Q · 議會審地方預算可以加錢嗎?沒過會停擺嗎?

不能加錢,只能刪;沒過也有暫時執行不停擺

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二項,地方議會對政府提出的總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只能刪減不能增列。若預算未在法定期限審議完成,依第三項採暫時執行:收入照上年度標準覈實收入,既有人事與舊計畫照上年度執行數動支,僅新興資本支出與新增科目須俟審議通過才能動支。年度開始後三個月仍未完成審議,得報請上級機關(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協商,逾期未決由邀集機關逕為決定。

白話解讀

你以為地方議員的權力是「幫地方爭取更多錢」?這條法律當面打破這個幻想。第二項只有一句話,但它徹底定義了議會的角色:對政府送來的預算案,議會只能砍、不能加。議員可以刪掉他覺得浮濫的工程,但不能在審議時提議「給我們區多蓋一座圖書館」要求增列支出。為什麼?因為編列預算是行政權,議會是監督權,讓議會能加碼等於讓它變相搶走行政權,財政會失控。更關鍵的是後面:如果預算沒在期限內審完,政府不是停擺,而是依「上年度標準」繼續運作;拖過三個月還沒過,上級機關(行政院、內政部)可以介入協商甚至直接拍板。這代表議會用「卡預算」逼政府就範這招,其實有天花板。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40條規範地方總預算案的送達期限、審議期限、議會審議權的界限(不得增加支出之提議),以及預算未準時審議完成時的暫時執行機制與上級協商程序,劃定地方議會監督權與地方政府編列權之間的分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議會把市長的預算大砍,市長有辦法救嗎?

有。市府可依第39條對議會的議決提覆議,要求議會重新表決;若覆議後議會仍維持原決議,而刪除的是維持施政所必須、法律規定應負擔或上年度已確定的繼續經費,且已造成窒礙難行,可準用第五項報請上級機關協商處理。關鍵在證明窒礙難行,市府要拿出具體癱瘓事證。

Q2年度都開始了預算還沒過,公務員會領不到薪水嗎?

不會。第三項第二款明訂,前一年度已有的科目(含人事費)可依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所以例行運作和薪資照常。真正動不了的只有新興資本支出和新增科目這兩類全新的花費,所以預算不過就停擺多半是政治喊話。

Q3議員可以要求政府多編一筆地方建設經費嗎?

不行。第二項明文規定議會對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議員只能刪減不能增列。候選人說當選幫地方爭取建設,真正途徑是遊說行政部門在編列階段就放進去,而不是議員在審議時自己加。

Q4地方議會可以增加預算嗎?

不行,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二項明定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議員只能刪減不能增列。

Q5什麼是預算暫時執行?

預算未準時審完時的過渡機制:收入照上年度標準收、既有計畫照上年度執行數動支,維持政府運作不中斷。

Q6新興資本支出是什麼?

本年度新編列的資本門支出與新增科目,在預算完成審議前完全不得動支。

Q7誰能介入地方預算僵局?

直轄市報行政院、縣市報內政部、鄉鎮市報縣政府,由上級機關邀集協商決定。

Q8地方預算沒過怎麼維持運作?

啟動暫時執行:收入依上年度標準覈實收、人事與舊計畫依上年度執行數動支、履行法定義務、必要時覈實舉借。

Q9預算逾期未審完怎麼處理?

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審完,就未審議部分報請上級機關邀集協商,一個月內決定,逾期由邀集機關逕為決定。

Q10市府預算被惡意刪除怎麼救?

先依第39條提覆議,覆議仍維持原議且刪除必要經費致窒礙難行,準用第五項報請上級協商。

Q11怎麼判斷哪些經費暫時執行動得了?

看科目是否為前一年度已有:既有科目依授權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動支,全新科目一律凍結。

Q12地方議會審預算 vs 立法院審中央預算差在哪?

兩者同採不得增加支出之提議原則,但地方僵局走上級機關協商,中央則無上級協商而靠憲政協商與覆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層級送達期限審議完成期限發布期限協商主管機關
直轄市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開始一個月前開始十五日前行政院
縣(市)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開始一個月前開始十五日前內政部
鄉(鎮、市)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開始一個月前開始十五日前縣政府

送達期限

直轄市
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
縣(市)
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
鄉(鎮、市)
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

審議完成期限

直轄市
開始一個月前
縣(市)
開始一個月前
鄉(鎮、市)
開始一個月前

發布期限

直轄市
開始十五日前
縣(市)
開始十五日前
鄉(鎮、市)
開始十五日前

協商主管機關

直轄市
行政院
縣(市)
內政部
鄉(鎮、市)
縣政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地方自治法(地方公共団体の予算の議決・増額修正の制限)
韓國지방자치법(지방예산의 편성·심의·의결 규정)
中國预算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预算审查批准)
德國Kommunalrecht der Länder – Gemeindeordnungen (Haushaltssatzung, kommunale Haushaltsaufstellung und Beschlussfassung)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CGCT), art. L1612-1 et s. – adoption et exécution du budget loca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113 制定)

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如不能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其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二)前目以外之科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經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或依前條第五項重行議決時,如對歲入、歲出之議決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規定或逾越權限,或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之刪除已造成窒礙難行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8011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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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規定:「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