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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76 條(地方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2.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3.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4.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5.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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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代行處理 管轄恆定原則(行程§11 V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變更)的例外 一旦代行處理,地方自治團體的管轄權就會直接移轉給中央 唯一不須經過公告程序,就可依法規直接變動管轄權➡️地制§76 ❗️例如:紅衫軍事件 ✏️處分 V:行政處分 違法➡️行政救濟 🆚 II:行政處分 窒礙難行➡️申訴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介入權、干預權,非管轄權移轉)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II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III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IV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V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代行處理 (非管轄權移轉,乃管轄恆定原則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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