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76 條(地方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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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 2.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 3.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 4.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 5.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規定地方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嚴重危害公益時,上級得命限期改正,逾期即代行處理,費用由地方負擔,拒付可從補助款扣抵。
Q · 地方政府該做的事不做,中央可以接手嗎?
可以。依地制法 76 條代行處理
依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地方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並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政務時,上級(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縣政府)可先命限期改正,逾期不動就直接代行處理,情況急迫得逕予代行。代行費用由地方負擔,拒付者上級得自以後年度補助款扣抵。地方認窒礙難行可於期限屆滿前申訴,認違法則走行政救濟。
深度解讀
你以為中央和地方的拉扯只是政治新聞裡的口水戰?其實法律給了上級政府一把真正的手術刀。當縣市、鄉鎮「該做的事偏偏不做」,嚴重害到公共利益或讓地方政務卡死,上級可以先下命令限期改正;逾期還是不動,上級就直接派人「代行處理」(自己跳下去把這件事做完)。情況急迫時連命令都省了,直接代行。最狠的是後面:代行花的錢由不做事的地方政府買單,地方敢拒付,上級就從之後年度撥給它的補助款裡直接扣抵。這條讓你看懂一件事:地方自治不是「想做就做、不想做就擺爛」的特權,上頭手裡握著一條讓你不得不動的繩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不作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酌名詞
- 撤銷名詞
- 自治團體名詞
- 抵充名詞
- 行政救濟程序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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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