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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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3條的規定: 1. 在詢問少年或告知法律所定應告知事項時,應以和藹懇切的態度、適當的方式,並使用少年易於瞭解的用語。讓少年能夠自由表達意見。 2. 若少年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無法做完全的陳述,必要時可以請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3. 如果少年不瞭解詢問者所使用的語言,必須由通譯來進行傳譯。對於聽覺、語言或多重障礙的少年,除了通譯傳譯外,也可以使用文字、手語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詢問,且少年可以使用以上提到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見。 這些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在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中,少年能夠理解自己的權利並行使其防禦權,同時也兼顧程序公正與社會關懷的目的。這些規定強調對少年的尊重和照顧,使得審理過程對少年而言更具可理解性和友善性。例如,在詢問過程中,使用易於瞭解的用語和方式,幫助他們表達意見;對於有特殊需求的少年,提供專業人士的協助;以及提供適當的翻譯和溝通方式,確保少年能理解並表達意見。
相關函釋 4 則
- 少年名詞
- 通譯名詞
- 上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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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