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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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調查期日,應由書記官依進行事項製作調查筆錄;事件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裁定終結前,宜注意使少年調查官陳述調查及處理之意見,及最後予到場之少年陳述之機會。
- 2.調查期日,應通知被害人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少年法院認為不必要、不適宜或有礙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不在此限。
- 3.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但少年法院認其在場有礙調查程序之進行或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不適用之。
- 4.前二項之人到場時,應注意其隱私之保護;少年法院審酌個案情節、少年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之意見,認有必要時,得令少年在場,並得利用遮蔽設備,將少年與到場之人適當隔離。
- 5.受訊問人就第一項至第三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 6.調查筆錄應由到場之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到場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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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31條的規定: 1. 在調查期日,應由書記官根據進行事項製作調查筆錄。在案件結束前,應該注意進行調查並徵求少年調查官以及在場的少年對於調查和處理的意見。 2. 在調查期日,應該通知被害人並給予其陳述意見的機會。但如果經合法傳喚而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明確表示不願到場,或少年法院認為不必要、不適宜或會妨礙少年的健全成長,則不需要被害人到場。 3. 在前面兩項中,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血親、家屬、醫生、心理師、輔導員、社工人員或其他受其信任的人,在得到被害人同意後,可以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但如果少年法院認為他們在場會妨礙調查程序或少年的健全成長,則不適用這一條款。 4. 在前兩項中提到的人到場時,應該注意保護他們的隱私;根據案件情況、少年和被害人的身心狀況以及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的人或輔佐人的意見,少年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少年在場,並且可以使用遮蔽設備將少年與在場的其他人隔離開來。 5. 受訊問的人可以要求朗讀或查閱調查筆錄中與其陳述有關的部分。如果要求在記錄中進行增刪變更,應該做出相應的註記。 6. 調查筆錄應該在在場的人緊接著其記載的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果在場的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應附註拒絕的原因。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31條規定了在少年保護事件的調查程序中,被害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權益和參與方式。該條款強調了被害人的陳述權,以及在場人員的隱私保護和需求。透過這些規定,可以確保少年保護事件的審理程序公正和有效。
- 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名詞
- 傳喚名詞
- 陳明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審酌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訊問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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