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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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4條,報告、移送或請求應包含以下事項: 1. 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目前保護少年的人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少年的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以辨別之特徵。 2.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違反本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列舉的事實。 3. 相關證據和可供參考的資料。 根據本條的規定,移送應以書面形式進行,而報告或請求可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進行;如果以口頭形式進行,報告人或請求人應詳細陳述前述所有事項,由書記官記錄筆錄,並由報告人或請求人簽名或按指印。 少年法院在接受口頭報告或請求時,可以設立適當的場所,並準備報告或請求的書面格式備用。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少年保護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第十七條條文
- 第十八條條文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證據名詞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八條第八項條文
- 陳明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7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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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