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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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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七條之報告及第十八條之移送或請求,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號碼,少年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之事實。 三、有關證據及可資參考之資料。
  2. 2.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移送,應以書面為之。同法第十七條之報告及第十八條第八項之請求,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報告人或請求人應就前項各款所列事項分別陳明,由書記官記明筆錄,交報告人或請求人簽名或按指印。
  3. 3.少年法院為受理前項言詞報告或請求,得設置適當處所,並印製報告或請求之書面格式備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4條,報告、移送或請求應包含以下事項: 1. 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目前保護少年的人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少年的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以辨別之特徵。 2. 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違反本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列舉的事實。 3. 相關證據和可供參考的資料。 根據本條的規定,移送應以書面形式進行,而報告或請求可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進行;如果以口頭形式進行,報告人或請求人應詳細陳述前述所有事項,由書記官記錄筆錄,並由報告人或請求人簽名或按指印。 少年法院在接受口頭報告或請求時,可以設立適當的場所,並準備報告或請求的書面格式備用。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少年保護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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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十七條之報告及第十八條之移送或請求,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