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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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理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理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審理程序: 一、審理之少年法院及年月日時。 二、法官、少年調查官、書記官、到場通譯之姓名。 三、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或其他在場之人之姓名。 四、少年不出庭者,其事由。 五、訊問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事項。 六、少年調查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其他到場之人陳述之要旨。 七、當庭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八、當庭出示之證據。 九、當庭實施之扣押或勘驗。 十、法官命令記載或關係人聲請經法官許可記載之事項。 十一、最後予少年陳述之機會。 十二、裁定之宣示。
- 2.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審理期日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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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42條,審理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理筆錄,並記載法院名稱、日期和時間,以及出席法官、少年調查官、書記官和通譯的姓名。該條還要求記載少年、法定代理人、現行保護少年的人、輔佐人或其他在場人員的姓名,以及訊問證人、鑑定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的事項。另外,應當記載少年調查官、法定代理人、現行保護少年的人、輔佐人或其他在場人員的陳述要旨,以及當庭宣讀或告知的文件、出示的證據以及實施的扣押或勘驗等事項。最後,該條還明確了法官命令記載或關係人聲請經法官許可記載的事項,以及最後給予少年陳述機會和裁定的宣示。 根據參考資料,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42條的要求是為了保障少年在審判程序中的權益。審理筆錄的記載應該包括所有的審理過程和相關事項,以確保審判程序的透明和公正。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全文(110年10月1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C0030013
- 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少年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通譯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訊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要旨名詞
- 證據名詞
- 扣押名詞
- 勘驗名詞
- 宣示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至第五項條文
-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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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