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審理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理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審理程序: 一、審理之少年法院及年月日時。 二、法官、少年調查官、書記官、到場通譯之姓名。 三、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或其他在場之人之姓名。 四、少年不出庭者,其事由。 五、訊問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事項。 六、少年調查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其他到場之人陳述之要旨。 七、當庭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八、當庭出示之證據。 九、當庭實施之扣押或勘驗。 十、法官命令記載或關係人聲請經法官許可記載之事項。 十一、最後予少年陳述之機會。 十二、裁定之宣示。
-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審理期日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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